监事会议事规则

第一章  总  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,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有关法规规定及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,制订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 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,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,保护公司资产安全,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,维护股东权益,对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(指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、董事会秘书、营销负责人)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
第二章  监事会的组成

第三条  监事会成员五人,其中职工代表占1/3或1/3以上。

第四条  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,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。监事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五条  监事会设主席一名,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。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。

第六条  监事会成员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,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全力依法维护股东权益,有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高度责任感;
(二)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,熟悉财务、审计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,有多年相关的工作经历,具有执行职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;
(三)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办事公道。

第三章 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

第七条  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;
(二)检查公司财务;
(三)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(四)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(五)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在董事会不履行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;
(六)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;
(七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
(八)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公司承担。

第八条  建立监事会向周年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的制度。监事会报告的内容:
(一)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;
(二)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;
(三)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。

第九条  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三)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;
(四)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条  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,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:
(一)口头或书面通知,要求予以纠正;
(二)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;
(三)对严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,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。

第十一条  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,忠实履行监督职责,维护公司利益;
(二)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,不得泄露公司秘密;
(三)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、合规性负责,并承担责任;
(四)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;
(五)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章  监事会的议事方式、表决程序及管理

第十二条  监事会议事方式,主要采取定期会议、临时会议的方式。

第十三条  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十四条  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,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:
(一)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,股东权益受到损害,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;
(二)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,严重损害公司利益;
(三)需要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等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情况;
(四)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聘用注册会计师、执业审计师、律师提出专业意见;
(五)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。

第十五条  监事会会议仅在监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出席,方可举行。
监事会的决议,应当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。

第十六条  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通知监事。通知方式为专人递交、传真、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。

第十七条  监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,所有与会监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。

第十八条  就需要临时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,如果监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派发给全体监事,而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定所需人数,便可形成有效决议,而无需召集监事会会议。

第十九条  监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,会议记录应记载议题、讨论经过及表决结果。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字。

第二十条  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,但对决议表明异议并记载会议记录的,可以免除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。监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。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,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,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,监事辞职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监事的酬金由股东大会决定。

第五章  附    则

第二十四条  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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